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重點工作管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秘研字第 1080132396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立法總說明

為確保本局推動重點工作獎勵標準一致及公平性,經滾動檢討已辦結案件
之獎勵額度,爰修正本要點,重點如下:
一、刪除由秘書室按季定期簽辦敘獎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修正已簽奉核定結案之重點工作獎勵事宜回歸提案單位自行辦理,並
    參照一百零七年迄今各辦結案件之獎度,訂定個人及各案之獎勵額度
    標準,俾達獎勵之一致及公平性。(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計畫完成結案申請
    承辦單位應於完成重點工作全部管制要項後一個月內簽陳核定結案,
    並送秘書室解除列管。
〔立法理由〕
刪除由秘書室按季定期簽辦敘獎之規定。

五、獎勵額度
  (一)承辦單位於簽奉核定結案後,得依下列原則自行辦理相關有功人
        員獎勵事宜,並送會秘書室及人事室:
        1.局本部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局
          屬機關協辦人員(主管)嘉獎一次。
        2.經局長核派之本局一層督導主管嘉獎一次。
        3.各案專案核配敘獎點數由局本部自行辦理者,最高十點;涉及
          局屬機關協同辦理者,最高三十點。
  (二)同一提案曾獲獎勵者(含本局及上級機關),不再納入重複獎勵
        。
  (三)敘獎人員以實際參與辦理業務者為限。
〔立法理由〕
修正已簽奉核定結案之重點工作獎勵事宜回歸提案單位自行辦理,並參照
一百零七年迄今各辦結案件之獎度,訂定個人及各案之獎勵額度標準,俾
達獎勵之一致及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