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 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牌字第1043011471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查驗受託
    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
    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資訊方式,向其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
    關依格式申請。
    臨櫃越區辦理者,由受理之公路監理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
    紙本申請書表由受理之公路監理機關保存。
    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供
    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