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六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7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605088980號令修 正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