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遇船舶發生海事時,應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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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海事報告之作成,於船長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生還船員中職務最
高者為之,全船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代理人為之。
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後,獨身脫險
之處作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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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
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
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已作成海事報告及將海事報告送請簽證
之時間。但海事報告之內容及海事責任之認定,均不在簽證所證明範圍
內。
航政機關或有權責機關簽證海事報告,應俟船長親自到場當面簽字。但
經核對海事報告、航海日誌及護照上之船長簽字,認為得予簽證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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