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自五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至今,其間歷經七 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修正之船舶法第六十條規 定,爰擬具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二條及第八條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增修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船舶法第六十條規定,刪除第八條有關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 自用遊艇勘劃載重線之規定。
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小船。 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 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 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
依船舶法第六十條規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爰增列第三款後段規定。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船舶法第六十條規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 重線,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