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287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刪除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4年8月2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7743號令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64年11月1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1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83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326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第26 條、第30條、第36條、第50條、第96條、第98條、第101條、第114條、 第 115條、第117條、第130條、第134條、第151條、第152條、第153條 、第 154條、第204條、第206條、第207條、第20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86年7月14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655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1年8月30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1B00009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46條、第56條、第66條、第69條、第72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 93年11月19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300008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 之 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 95年1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400850592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條 文、第 46條附圖3、第56條附件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08073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2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一章第三節節名 、第34條至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7 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72條、第96條、第 102條、第103條、第116條 、第 119條、第123條、第129條、第130條、第132條、第154條、第157 條、第 163條、第164條、第172條、第六章章名、第173條至第175條、 第179條、第186條、第190條至第193條、第195條、第209條及附圖一至 附圖四、附件一至附表十二;刪除第12條至第13條之1、第5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287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刪除第8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自五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至今,其間歷經七
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修正之船舶法第六十條規
定,爰擬具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二條及第八條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增修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船舶法第六十條規定,刪除第八條有關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
    自用遊艇勘劃載重線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小船。
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
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
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
〔立法理由〕
依船舶法第六十條規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爰增列第三款後段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船舶法第六十條規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
    重線,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