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3B00010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應繳送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繳驗最近五年內曾擔任引水人一年以上職務證明文件。
  七、繳銷原領執業證書。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應於備註欄說明申請補發之理由)。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