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066371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立法總說明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係於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
正施行迄今,為使法令能與實際作業現況及需求相符,爰依航空站地勤業
人員及裝備之現況活動範圍,修正有關航空站地勤業作業範圍及應遵守之
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航空站地勤業之人員及裝備於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
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前項人員及裝備進入跑道或滑行道前,應經飛航管制單位同意。
〔立法理由〕
目前航空站地勤業人員及裝備之活動範圍,除停機坪外尚含於跑道或滑行
道之航空器引導或車輛活動等,為明確規範地勤業者應遵守航空站作業安
全管制之範圍,爰修正有關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之範圍及應遵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