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辦理總經費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資本支出計畫
。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重大變更,指影響計畫目標能量或增加計畫總經費超
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
機場公司辦理總經費超過新臺幣十億元且未達一百億元之資本支出計畫,
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為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以及提升公司經營效
率,爰參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本要點所
稱公共建設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公共建設計畫,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1.由營業基金支應之新興計畫,其總投資金額在一
百億元以上者。2.已奉核定之營業基金計畫,因計畫內容變更,或因外在
因素,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規定,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建設計畫投資金額一百億元以
上者,應層報主管機關作法,修正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及重大變更規模,另
為落實主管機關監督,訂定資本支出計畫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規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