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 區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 進觀光事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