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 案件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 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調整,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 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原交通部觀 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爰本收費標準名稱配合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