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6003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依前點規定參加培訓課程並符合下列人員身分者,得依其實際參訓時
    數核給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八元之轉型培訓費,補助時數以一
    百二十小時為限:
    (一)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
    (二)領有民宿登記證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一般民宿限二人以下、
          特色民宿限四人以下。
    (三)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並於最近二年內
          有實際執業。
    (四)未任職旅行業之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受合法旅行業派遣隨
          團服務,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
          六日止,服務四十團以上,或總天數八十天以上。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
          業雇用之從業人員及所屬駕駛人。
    (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及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前項培訓費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

十二、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
      關申請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機關補助比例繳回。
      前項結餘款包含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第一項所稱相關文件如下:
      (一)領據。
      (二)支出原始憑證、計畫總經費分攤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從業人員之員工清冊,其他參訓人員之轉型培訓費請領切結
            書。
      (四)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
            證明文件。
      (五)參訓人員已投保之相關社會保險(勞保、職災保險、農保、
            漁保或全民健保等)證明文件。
      (六)保險證明影本(室內培訓須附投保該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單影本、室外培訓須附投保旅遊平安險保單影本)。
      (七)計畫績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