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彙字第 1030102024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6條;刪除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增進償債能力,特依公共債務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七人至九人
,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