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3020055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 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770A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0條,自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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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7年6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70003019A號令修正發布 第 9條、第12條、第2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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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90005952A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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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10000003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9條;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號公告第6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 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號公告第6條第1項第6 款、第 8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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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10200890A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1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 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 3項所 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 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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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3020055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 8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聘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由本會聘用專業人士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基金人員擔任。
  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各若干人,就國
  家發展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借調或由本會聘用、約聘、約僱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