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6月1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總字第1110009139A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第7條、第17條、第2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
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經檢視其中
主計機構名稱應配合現行法規修正,且本總處實際職掌亦有所調整,爰修
正本規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將「會計室」修正為「
    主計室」。(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七條)
二、本總處原掌理之內部控制業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之風險管理完成整
    合,本總處現行僅負責其中規劃與推動內部控制監督及聲明書簽署等
    相關事宜,為使權責明確,爰修正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
    第七條)
三、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公務預算處,分八科辦事。
三、基金預算處,分五科辦事。
四、會計決算處,分四科辦事。
五、綜合統計處,分八科辦事。
六、國勢普查處,分七科辦事。
七、主計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立法理由〕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將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主計政策、法令及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主計制度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
三、總處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管制考核。
四、總處法制業務之管理。
五、總處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工作與服務品質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總處重要會議之綜合彙辦及業務報告之彙編。
七、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
八、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本總處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業依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二十九次
委員會議決議,完成整合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行政
院函,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分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
機處理作業原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整合後,由國家發展委
員會負責規劃與推動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及危機處理業務,本總處
負責規劃與推動內部控制監督及聲明書簽署等相關事宜,爰配合實務作業
,酌修相關文字。

主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將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