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興新村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08080075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2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為致力中興新村榮景再現,推動宿舍活化有效運用,並優先配合機
關進駐,辦理中興新村宿舍分配運用等事項,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以院授發管字第一0七一四0一七九一號函訂定「中興新村配住管理原
則」。依其規定,本於管用合一原則,以撥用中興新村宿舍之機關為該宿
舍之管理機關。為辦理本總處經管之中興新村宿舍之借用與管理事項,爰
依據上開管理原則、宿舍管理手冊及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訂
定本要點,共計二十點,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依據及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宿舍種類。(第二點)
三、明定宿舍借用對象。(第三點)
四、明定宿舍不得申請借用情形及例外規定。(第四點)
五、明定宿舍借用申請程序。(第五點)
六、明定宿舍借用期間。(第六點)
七、明定免收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收取情形。(第七點)
八、明定宿舍借用人負擔借用宿舍衍生之相關費用。(第八點)
九、明定宿舍借用人職務異動遷出情形。(第九點)
十、明定宿舍終止借用契約情形。(第十點)
十一、明定宿舍使用限制及違反處置情形。(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借用人應遷出而未遷出者之處理方式。(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宿舍之設備及家具提供情形。(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借用人遷出宿舍之程序。(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宿舍管理及居住事實查考作業。(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宿舍修繕規定。(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宿舍整潔維護權責。(第十七點)
十八、明定宿舍安全維護權責。(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宿舍公約遵守。(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未規定事項適用規定。(第二十點)

法規異動

訂定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