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1100600041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
作原則」(以下簡稱運作原則)第六點所定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業務共同
任務,修正本小組任務內容。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計長指派副主計
    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總處職員、專家、學者派(聘)兼
    之;其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外聘委員應有三
    人至七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委員任期二年,外聘委員得連任二次,總處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
    款情形,得予解聘。總處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得命其接受六
    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本小組至少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須有全
    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
    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運作原則第四點規定,修正本小
組外聘委員連任次數及委員之任期規範,並增訂委員聘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