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 1030600615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原行政院主計處為提升施政效能,並鼓勵各單位同仁從事研發工作,於九
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訂定「
行政院主計處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嗣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
處)配合組織調整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機關及相關權責單位名稱
,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規定)。
本次係依據行政院函頒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以
下簡稱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生
效,其修正重點除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
會,修正權責機關名稱外,並停止辦理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彙編及發
布作業,爰檢討總處現行實務作業,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據實施要點修正停止辦理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彙編及發布作業
    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總處辦理研究計畫之提報流程及相關作業程序
    ,同時明定綜合規劃處彙整簽報研究計畫報告之時點。(修正規定第
    五點至第七點)
二、配合實施要點新增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
    管理作業督導責任之規定,增訂綜合規劃處應定期至系統確認各項研
    究計畫資料登錄情形之權責。(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配合全文規定酌作點次調整、修正權責單位及統一用語。(修正規定
    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十點,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一點)
四、為兼顧相關規定之遵循及書表修正之彈性,刪除「如附件」之規定文
    字。(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七點及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