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
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電視事業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執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經營執照影本。
(二)製作企畫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基本資料。
(2)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著作財產權
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電影片、紀
錄片及其執行進度。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
立期間檢附。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說明,含:
(1)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
(2)完成帶之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3)拍攝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如係系列型紀錄片,
並應檢附該系列中之各主題,並分列主題說明、故事大綱、
分項大綱及全系列每季預定完成之項目大綱。
(4)申請補助之紀錄片於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
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申
請補助紀錄片於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
尚未開拍者,則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上
述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應錄製於影音檔案為mpeg
.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
(5)應載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或項目大綱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
作品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及該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
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
,並應載明製作時間。
4.製作規格說明,含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
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預估經費說明,含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
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6.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參與製作)
、演員(如有參與演出)、主持人(含旁白口述人員)、擔任
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顧問職務者之名單、
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
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紀錄片製作所需之全部
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資金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
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
府機關(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
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
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者,應敘明該
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率。
3.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
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
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
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
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
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
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
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
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企畫書所附紀錄片預
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之比率。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
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
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
契約責任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另有
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播送計畫
應註明預定播送之平臺及頻道名稱。
(五)切結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1.承諾申請補助紀錄片之文件、資料及企畫書內容,均無虛偽不
實之情事,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2.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不會將獲補助金受領資格全部或一部轉
讓予他人。
3.承諾申請案如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獲補助者如
使用補助金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及
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監督。
4.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於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及報名獎項時
,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5.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無條件同意自簽約日起至本局
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獲補助紀錄片工
作團隊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
習及培訓課程等,並承諾洽邀獲補助紀錄片製作人、導演、演
員(如有參與演出)、主持人或旁白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
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6.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同意自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
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
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紀錄片以下資料,並授權本局將前
述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獲補助紀錄片所產生
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
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執
行情形(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成果說明。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播送成果,包括各播送平臺(頻道)
、播送期間、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
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
人口數或點擊數。
(六)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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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
回已領之補助金。獲補助紀錄片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經和解、
調解、仲裁或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二)獲補助者有違法、違反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六
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至第六目以外之任一切結承諾規定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
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因素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
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
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
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獲補助者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自函告撤銷通知到達次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
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但因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
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者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切結承諾或第十點第
四款規定之一者,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
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
(五)獲補助者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目切結承諾者,經本局
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資料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
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於獲補助紀錄片之全體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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