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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場地出借維護費收支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人發綜字第 1060300609號函發布停止適用,並溯自106年7月7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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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2月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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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7月17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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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研服字第095000 0068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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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研輔字第101 000047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點;並自101年2月6日起生效 (原名 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場地出借維護費收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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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輔字第 1033050416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之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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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人發綜字第 1060300609號函發布停止適用,並溯自106年7月7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場地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