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主
管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
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自行訂定。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
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
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
閱。
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
考或逕予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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