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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 及遴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72261735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099116041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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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0991161052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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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1011160168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 0141353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 102年7月 23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2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3條第1項 第2款、第 9條、第10條第3項、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3項所列主管機 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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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22281428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5條,自102年7月23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 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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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04226036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10條、第15條;增訂第1條之1條文,除第1條之1及第10 條,自103年7月8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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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52261335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5條;增訂第1條之2、第2條之1、第5 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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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72261735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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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8226201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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