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七條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一、中醫
藥研究及發展。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第二項規定,訂定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三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第二條)
三、獎勵之項目及方式。(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申請獎勵或補助應備文件、資料及其應載明事項。(第五條及第七條
)
五、補助之項目、額度及方式。(第六條)
六、申請者之消極資格。(第八條)
七、申請案件之審查基準。(第九條)
八、撤銷、廢止獎勵或補助之事由。(第十條)
九、補助計畫成果之權利歸屬及運用限制。(第十一條)
十、編列預算支應執行所需經費。(第十二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