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399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條,除第3條及第4條第2項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自108年7月 1日施行(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2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3388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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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8年5月3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228227號公告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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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1年1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36118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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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5年12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63612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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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1年3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810856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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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3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89007501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刪除第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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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11月 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10068830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9條、第18條、第21條、第23條;並刪除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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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 9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80361706號令修正發布 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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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399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條,除第3條及第4條第2項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自108年7月 1日施行(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自六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期
間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為配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將名稱
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計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二、修正本細則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本法所定應辦理產品登錄及產品資訊檔案義務者之意涵。(修正
    條文第二條)
四、增列本法所稱化粧品原產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增列本法所稱製造場所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化粧品之例外
    情形。(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增列本法所定封存程序及業者保管義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定明本法所稱化粧品宣傳或廣告之違規情節重大定義。(修正條文第
    八條)
九、定明本細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