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10257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茲為與國際制度接軌,落實西藥運銷管理,藥事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
日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之一,該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西藥優良運銷準
則、西藥運銷許可及前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
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定之。」,爰擬具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西藥運銷許可之申請及核定規定。(第二條)
三、西藥運銷許可登記事項及其變更之應遵行事項。(第三條)
四、西藥運銷許可展延之申請及核定規定。(第四條)
五、檢查人員執行各項檢查之相關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
六、申領西藥運銷許可證明文件之程序規定。(第八條)
七、廢止西藥運銷許可之事由。(第九條)
八、西藥運銷許可經廢止時,其證明文件之處置。(第十條)
九、藥商停業、歇業及復業時,其證明文件之處置。(第十一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