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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1號令修正發布 第19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2071026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1條,自93年1月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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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101571號令修正發布 第19條、第21條條文,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19條、第20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 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 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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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1號令修正發布 第19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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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1045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21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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