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MOHWA0004.03)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902243號公告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MO HWA0004.02))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
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MOHWA0004.03)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檢液之調製」增列「註」,說明蒸餾速率可依所使用之儀器,設定
    適合之速率條件。
二、增列「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