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MOHWU0 005.03)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901865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為加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
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高錳酸鉀消耗量之檢驗(溶出試驗):「檢液之調製」之可盛裝液體
    容器類部分,其步驟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
二、重金屬之檢驗(溶出試驗):「裝置」刪除水浴、「試藥」之硝酸改
    採用試藥特級、「器具及材料」增列容量瓶及「試劑之調製」增列醋
    酸溶液,另「檢液之調製」之可盛裝液體容器類部分,其步驟所使用
    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測定」所使用之「水」修正為「去離子水
    」。
三、蒸發殘渣之檢驗(溶出試驗):「檢液之調製」之可盛裝液體容器類
    部分,其步驟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
四、己內醯胺單體之檢驗(溶出試驗):「裝置」修正氣相層析質譜儀之
    離子源,刪除水浴,並增列烘箱,另「檢液之調製」之可盛裝液體容
    器類部分,其步驟所使用之水浴,以烘箱取代之,「鑑別試驗及含量
    測定」之「選擇性離子偵測」修正為「選擇離子偵測」。
五、增列參考文獻。
六、增修訂部分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