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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3073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2628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6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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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3073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所有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 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地(國)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前項應標示之原料,不包含牛乳及牛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