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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1010400478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4年1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49996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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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5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89024324號令修正第6條、 第9條條文及第2條、第11條、第12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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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1010400478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 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