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施行地區:
(一)施行地區之分類:
本方案施行地區分三級執行,以計算承作方案之費用。各牙醫醫
療資源不足地區係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各縣市牙醫師公會評
估後,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作為施行地區
分級參考。
1.一級:指平地鄉之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或山地地區但交通
尚屬方便之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2.二級:指山地、離島地區或特殊偏遠平地鄉之牙醫醫療資源不
足地區。
3.三級:指特殊困難地區(離島地區須包船、山地地區有特殊交
通困難)之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註:申請三級地區之巡迴醫療點時,須提具體理由(離島地區
須包船、山地地區有特殊交通困難者),並經中華民國牙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牙醫全聯會)評估後送所轄
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定。
(二)執業計畫施行地區:以「無牙醫鄉」為優先(詳附件 1);若執
業醫師退出計畫,則開放該鄉鎮(區)執業服務申請。
(三)巡迴計畫施行地區(詳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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