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 108003364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一百零八
年二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
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茲為提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
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財務報告編製之依據,爰擬具「退除役官兵福
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本準則辦理。(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採用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與記帳本位幣。(第三
    條)
四、財團法人會計制度之內容及報主管機關備查期限。(第四條及第五條
    )
五、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第六條)
六、財務報表之內容、格式及相關人員簽章規定。(第七條)
七、財務報表使用之會計科(項)目,應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
    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第八條)
八、各項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財務報告之保存年限。(第九條)
九、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