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08003791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須擬訂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
、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擬具「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實施情形之必要事項及
    提出方式。(第二條、第三條)
三、受稽核機關之擇選及其考量因素、稽核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
    四條)
四、稽核之通知及期程調整規定。(第五條)
五、受稽核機關之配合事項。(第六條)
六、稽核小組之組成及利益迴避與保密義務之規定。(第七條)
七、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及交付時程。(第八條)
八、改善報告之提出方式及時程。(第九條)
九、本辦法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