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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030200174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條文,除第2條自 103年1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9月15日行政院(86)臺孝授三字第088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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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2月2日行政院臺90孝授三字第 008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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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0002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 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 101年1月1 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 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2年 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由「行政 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 代表擔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 告第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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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030200174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條文,除第2條自 103年1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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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490A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第5條、第11條、第16條條文,除第2條、第5條自112年1月1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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