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5條、第30條;增訂第24條之1條文,並自106年1月 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一百零二年一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茲應業務實際需要
,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並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
    文第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
二、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十二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明定掌理事
    項,以明工作執掌及權責。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立法理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
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復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之一所定標準
,本分院屬勞工超過三百人以上之第二類事業單位,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爰修正第二十二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其餘款次遞移。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
行第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改為師(三)級任用政策,於一百零六
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