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46條,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
訂定發布。茲應業務實際需要,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
爰擬具本規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修正單位名稱,並調整分科(組)辦事。(修正條
    文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
二、增設重症醫學部、品質管理中心,並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三、本規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