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 訂定發布。茲應業務實際需要,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 爰擬具本規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修正單位名稱,並調整分科(組)辦事。(修正條 文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 二、增設重症醫學部、品質管理中心,並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三、本規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