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範圍與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盈餘達成率。
2.盈餘成長率。
(二)政策執行:
1.政策任務事項。
2.公益執行情形。
3.重大議案事先報會。
4.即時回報公司事項。
5.參與本會召集各項會議。
6.配合本會要求提供相關調查事項。
7.董事會議資料及時報會。
8.協調董監事改選。
(三)維護本會權益: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
兵就業安置:
1.安置率是否高於本會持股率。
2.安置人數與去年比較。
(四)公民股互動:
1.本會董事會審查意見與民股溝通執行情形。
2.以公股權益為重,促進公民股和諧。
(五)法規遵循:
1.遵循本會、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
2.遵守自律守則。
3.相關裁罰。
(六)情節重大事項:
1.未維護本會權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會聲譽。
2.公司經營有重大違失。
3.違反本會自律守則,行為不當者。
4.公司股權發生重大變化,卻疏於注意,致本會權益受損,情
節重大者。
5.公司發生氣爆、工安等重大意外,致民眾嚴重傷損或經媒體
報導等事件之處理情形。
6.其他情節重大事項,影響本會權益或形象者。
(七)會薦首長對所管會薦高階經理人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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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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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各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給予七十分之基本分,適
用考評表項目一至項目六。同一投資事業機構之其他會薦高階經理人
(如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其考評表項目一、三為首長考
評得分之百分之五十,另項目七部分由所屬公司會薦首長敘明具體事
項,酌給予正負五分之考評分數,併送本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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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績效考核分數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
務留任及解任之重要依據。
(二)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留任,未達八十分者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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