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100038618號 函修正第3點、第6點、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8月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8)輔伍字第1352 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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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2)輔伍字第0965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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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6)輔伍字第 096000148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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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伍字第09700010 5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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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伍字第100001 145 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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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伍字第1020022 044B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9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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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伍字第102007 325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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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40107935B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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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50104003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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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70105034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及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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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39019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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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94668號 函修正發布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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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90028125號 函修正發布第8點及第5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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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100038618號 函修正第3點、第6點、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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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範圍與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盈餘達成率。
          2.盈餘成長率。
    (二)政策執行:
          1.政策任務事項。
          2.公益執行情形。
          3.重大議案事先報會。
          4.即時回報公司事項。
          5.參與本會召集各項會議。
          6.配合本會要求提供相關調查事項。
          7.董事會議資料及時報會。
          8.協調董監事改選。
    (三)維護本會權益: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
          兵就業安置:
          1.安置率是否高於本會持股率。
          2.安置人數與去年比較。
    (四)公民股互動:
          1.本會董事會審查意見與民股溝通執行情形。
          2.以公股權益為重,促進公民股和諧。
    (五)法規遵循:
          1.遵循本會、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
          2.遵守自律守則。
          3.相關裁罰。
    (六)情節重大事項:
          1.未維護本會權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會聲譽。
          2.公司經營有重大違失。
          3.違反本會自律守則,行為不當者。
          4.公司股權發生重大變化,卻疏於注意,致本會權益受損,情
            節重大者。
          5.公司發生氣爆、工安等重大意外,致民眾嚴重傷損或經媒體
            報導等事件之處理情形。
          6.其他情節重大事項,影響本會權益或形象者。
    (七)會薦首長對所管會薦高階經理人之考評。

五、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各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給予七十分之基本分,適
    用考評表項目一至項目六。同一投資事業機構之其他會薦高階經理人
    (如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其考評表項目一、三為首長考
    評得分之百分之五十,另項目七部分由所屬公司會薦首長敘明具體事
    項,酌給予正負五分之考評分數,併送本會評議。

八、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績效考核分數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
          務留任及解任之重要依據。
    (二)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留任,未達八十分者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