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公務統計作業有所
依循,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
則、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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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之目的在訂定本會及所屬各機構(含農、林、醫療、安養、教
育訓練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內容、編報與管理
程序,並明確劃分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俾產生正確完整之公務
統計資料,以作為擬定施政計畫、支援決策與績效考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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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以本會暨所屬機構及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條之一規定之退除役官
兵為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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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所辦公務,凡屬下列性質者,其執行之經過與結果均應納入本
方案範圍,作詳確之記錄與統計:
(一)可作為擬訂本會長短程施政計畫或編列政府預算之依據者;例如
擬訂就業、就養、就醫、就學輔導計畫,須先蒐集各該類需輔導
人數及本會與各公民營機構所擁有之相關資源等。
(二)可以表現本會及所屬機構施政之績效、經費收支狀況以供社會瞭
解或上級作為考評之依據者;例如各類安置退除役官兵數字,每
安置一位退除役官兵平均費用及各類工程進度等記錄。
(三)可瞭解本會人力(員工、退除役官兵)及其他資源分布狀況者;
例如各類人才、土地、設施等,俾平時得以合理分配及運用,以
謀取退除役官兵之最大福利,戰時可作為動員制勝之基礎。
(四)可作為本會經建投資及開發計畫之參考者:例如本會觀光旅遊連
線開發計畫,須蒐集本會觀光、運輸、食宿、經營管理各項資料
及預估每年觀光人數、消費額等加以統計分析,才能計算投資效
益,決定是否投資開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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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方案主管單位為本會統計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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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統計資訊處及所屬機構主計室依本會統計報表處理要點之規定蒐
集、審核及彙總各業務單位查報之各種統計報表資料,為本方案之彙
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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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統計資訊處為各類公務統計報表之綜合分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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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方案之統計科目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
規定,至其表式及欄位則詳訂於附錄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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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方案所稱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持續登錄事實與數字資料之用。為公務執行記錄
之常設簿籍,視實況可以登記卡代之。本會及所屬機構所辦公
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二)整理表:為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之資料,作劃記、過錄或分
類綜合彙編計算分析之用。
(三)報告表:為將整理分析結果正式彙報時之用。本會所屬機構所
送報告表,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應裝訂成冊,以代替登記冊
;或移送統計資訊處,以供綜合分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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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務統計登記冊、整理表,由各業務單位或所屬機構視業務性質分
別擬訂,送統計資訊處備查。公務統計報告表則由統計資訊處會同
業務單位商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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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為建立完整一致之統計報表檔案,以利於管制及查詢,本方案內
統計報表之表號,以採用三段九碼編號方式為原則,第一段五碼
,為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之統計細分類編
號;第二段二碼,為分類及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
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次序編號;本會所屬機構得視需要另加註附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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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務統計報告表用紙規格,依附錄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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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應按期編報,不得積延。統計資訊
處應將各單位(機構)報表編送情形予以登記,以為考評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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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統計資訊處對本會所屬機構查報之公務統計報表,應會同業務主
管單位加以審核。審核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送達時間,有否延誤。
(二)相關報表之相關資料,有無矛盾或不一致現象。
(三)各科目統計資料,有否異常或不合理之處。
(四)表內縱橫各攔,其細數與總數是否相符。
(五)表內縱橫各欄,其歸類是否依編製說明規定辦理。
(六)報表格武、項目、科目定義、分類、用紙等,是否依照規定
辦理。
(七)觀察前期資料之變動趨勢,如有異常現象,有否查證並說明
原因。
(八)字跡是否清晰,有無模糊不清者。
(九)資料時間,有無錯誤或遺漏。
(十)審核發現疑問,應向原填表人查明後更正,不得擅自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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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公務統計資料除秘密類外,餘得提供本會各單位、會外單位及供
公眾閱覽或詢問。其中有關退除役官兵權益之統計資料,應按規
定時期及條件,於榮光雙周刊及特定地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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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
會統計資訊處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
其中有關顯示工作效率、每單位公務成本及經費收支狀況之公務
統計項目,由統計資訊處會同研考部門及會計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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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公務統計報表原始資料來自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冊者,由各
業務承辦人常川記錄,並按期過錄整理成報告表,送統計資訊處
彙編。其原始資料來自本會所屬機構者,依本會統計報表處理要
點之規定,訂定統計表格式,由所屬機構查報,經業務主管單位
審核彙總後,送統計資訊處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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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方案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整理、報表編製、審查發布等之細
部權責區分,詳列於附錄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
構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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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方案由本會統計資訊處統籌並督導全會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
管理與運用,並建立統計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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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為利於本方案之實施,本會所屬機構未設統計單位者,應由會計
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該機構統計工作。其人選應送統計資訊處備
查,遇有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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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為改進本方案統計工作,或研究其他有關統計事項,統計資訊處
得召集各單位辦理統計人員開會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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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會外機關或個人,為應業務需要,逕向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或本會
所屬機構,直接索取公務統計資料時,承辦人應先徵得統計資訊
處或該機構辦理統計人員同意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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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會及所屬機構為應業務所需,須使用其他機關(構)公務統計
資料時,本會統計資訊處或各機構辦理統計人員應盡力助其獲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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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為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統計資訊處及所屬機構辦理統
計之單位,應視需要指派統計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及複查各
該機關及所屬機構之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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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統計資訊處及所屬機構統計人員,辦理統計稽核及複查時,各受稽
查單位應依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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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會編製之對外統計報告,由統計資訊處辦理者,應簽報機關長
官核閱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或所屬機構辦理者,應先送本會統
計資訊處會核後方得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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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統計資訊處按期提供有關本會之統計報告,供中央主計機關彙編
全國統計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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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統計報告起訖時期,除因特殊需要另有規定外,凡屬月報者,應
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
十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開始;年報自
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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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本會統計資料之發布,由統計資訊處簽奉核定後辦理之;所屬機
構則由各該機構辦理統計人員簽准後辦理。如各機構業務主管單
位有需要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時,應先送會各該機構辦理統計人員
並取得同意後再行辦理,俾免統計數字分歧或前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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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為便利統計資料交換與管理,統計資訊處對各類統計項目均應訂
定標準代碼及檔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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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本會公務統計資料庫,由統計資訊處負責維護,提供本會各業務
單位及與本會有連線之所屬機構查詢或運用。其用戶識別碼與資
料庫通行碼,由負責電腦管理單位統一編碼後核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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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本會各連線單位之統計人員,得經統計資訊處同意後,直接由統
計資料庫中存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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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統計資訊處對本會所屬機構編送之統計報告,有事後審查之責任
。如發現其內容有錯誤或不當時,應即通知原查報機構儘速查明
更正,並將更正部分通知各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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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統計資訊處應將本方案執行情形常川記錄,以為管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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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方案附錄內容如因業務需要須予修正時,於不牴觸本方案之原
則下,得報(會)請統計資訊處同意後修正,並報送中央主計機
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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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本方案簽報權責長官後,由本會主辦統計人員陳報中央主計機關
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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