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70036262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3月1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1)輔陸字第31 2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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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3年3月1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3)輔陸字第36 84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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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5年7月1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5)輔陸字第12 02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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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7年2月2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7)輔陸字第83 44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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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0年7月1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0)輔陸字第37 8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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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7年4月2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7)輔陸字第17 5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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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5月2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9)輔陸字第22 0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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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第095000 4551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大學暨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公費生分發服務作業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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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第1000003 1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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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第10200 781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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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70036262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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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
          予公費醫師申請,並於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
          ,經本會依榮總分院及榮家之醫療需求,核定科別員及額後,
          由榮總公告於網頁。
        2.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
          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
          申請報名參加甄選。未依規定辦理者,則由本會依榮總需求,
          逕予分發。
        3.榮總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師,
          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公費醫師完成報到後,應
          造冊報本會列管。
  (二)第二階段服務:
        1.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服務期滿,應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者,榮
          總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完成專科訓練並於榮總服務期滿之
          公費醫師造冊報本會,由本會調查榮總分院及榮家醫療需求之
          科別及員額後,召開分發作業協調會討論,核定所需之科別員
          額。
        2.榮總應依前目核定科別員額,調查公費醫師選填志願服務之榮
          總分院或榮家(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報本會,由
          本會召開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同一科別若有多人選填
          ,應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如無人選填,由該科
          別未分發完成者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
        3.公費醫師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
          機構。但自願申請調整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榮譽
          國民之家、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
          東榮譽國民之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者,得
          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