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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流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40072867號 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養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095001 90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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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10200 768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因 戰(公)致身心障礙現役(退伍、免役或除役)官兵暨未滿61歲身心障 礙已領有榮民證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安置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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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40072867號 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