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業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70005196號 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養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目的:為精確掌握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以下簡稱居
    住大陸榮民)員額,訂定本要點,以供各榮家依循辦理,期能落實每
    季之手指紋驗證及就養給付匯發工作。

四、實施時間:每年一月份、四月份、七月份及十月份各實施手指紋驗證
    乙次。

五、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圖示如附件一)
  (一)寄發作業:
        1.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
          、十一月一日起,辦理寄發長期居住大陸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
          業,並將十指紋驗證紙,編列流水序號及加蓋印有單位全銜之
          章戳後,連同慰問信函,分寄居住大陸榮民,請其按捺指紋後
          寄回榮家,上述作業,應分於每年二月十五、五月十五日、八
          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
        2.居住大陸榮民寄回之指紋資料,各榮家應依照指紋鑑定分析表
          格式(如附件二)影印放大,標示特徵點,以作為驗證分析比
          對之依據。
  (二)驗證作業:
        1.初驗作業:
         (1)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負責初驗作業,依據榮民原捺印之指紋
            檔案卡及寄回之驗證紙製作指紋鑑定分析表,經由目視及標
            線方式分析、比對,十指中有一至二指特徵點,達到指紋鑑
            定標準者(十二點特徵相符),即可確認榮民指紋驗證符合
            ,匯發每季之就養給付。
         (2)榮民指紋經分析比對,十指標示之特徵點經查驗均不符合者
            ,榮家即重行寄發驗證紙實施複驗。並暫停發給就養給付。
        2.複驗作業:
         (1)各榮家經初驗二次比對均未達指紋鑑定標準者,將指紋資料
            製作指紋鑑定分析表併同二次比對指模驗證紙報會,由本會
            複檢後送法務部調查局複驗。
         (2)經調查局複驗,仍無法辨識者,即行停止就養,並請其親自
            回台驗證或列為年度派員赴大陸訪查對象。
        3.榮家完成榮民指紋初驗符合,並已匯發給付之部分,仍由本會
          隨機抽取百分之十榮民指紋驗證資料,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
          複驗,凡經複驗不合者,即追究責任。
        4.前項經調查局複驗不合者,通知所屬榮家即行停止就養,並按
          規定追繳已發每季之就養給付。
  (三)指紋檔管理作業:
        1.檔案建立:
         (1)申請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榮民,應建立指紋檔案卡三份,除留
            存一份於榮家外,其餘二份於十日內備文報會,由本會統一
            保管及另建電腦指紋檔案儲備(用)。
         (2)留存於榮家之榮民指紋檔案,除妥為保存外,應運用掃瞄機
            具,建立電腦指紋檔案,作為爾後電腦指紋比對使用。
         (3)內、外住就養榮民已自願建立之指紋檔案卡(一式二份),
            均由各安置榮家,運用掃瞄機鍵入電腦檔案外,並應妥善個
            案分袋裝置儲存備用。
        2.檔案歸檔:
         (1)已核准回鄉居住榮民之二份檔案卡,由本會分類移存歸檔。
            留存榮家之檔案卡,由各榮家個案分卷妥善歸檔儲存。
         (2)居住大陸榮民每季寄回之指紋驗證資料、指紋鑑定分析表由
            各榮家依年度、時間建立指紋驗證檔案列管,俾利日後複驗
            及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