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70006000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業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
獎勵辦法」,作為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有傑出貢
獻者給予獎勵之作業依循。
為提升前述獎勵活動辦理品質,參考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用詞,及原
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第四點對頒獎活動辦理頻度之規定,爰擬具「放
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將獎勵辦理頻度
修訂為每二年辦理一次。

法規異動

修正

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
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勵之候選人或團體:
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
    有重大改良或提升。
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促進放射性物料及最終處置整體營運安
    全,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策劃或提供具體意見
    ,具有重大貢獻。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前條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期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
為提升獎勵活動辦理品質,參考性質相近之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第
四點規定之頒獎活動辦理頻度,將辦理頻度修訂為每二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