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
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勵之候選人或團體:
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
有重大改良或提升。
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促進放射性物料及最終處置整體營運安
全,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策劃或提供具體意見
,具有重大貢獻。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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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期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 為提升獎勵活動辦理品質,參考性質相近之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第
四點規定之頒獎活動辦理頻度,將辦理頻度修訂為每二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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