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
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衛生褔利部部長。
(八)勞動部部長。
(九)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十)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一)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並得隨同召集
人異動改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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