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科技部部授南環字第 1070034868A號、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7009555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條、第2條條 文(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立法總說明

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
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爰修正「科學工業
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配合本條例修正公布,已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
    爰將本辦法名稱及現行條文之「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並配合所引條文之條次變更,修正訂定依據。(修正名稱、修正條
    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配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
    條及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二十一款之規定訂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及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條文,授權
    訂定本辦法之條次、款次均有變更,爰修正訂定依據。
二、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係指由科學園區內產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所認定之一
    般及事業廢棄物。
二、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係指由產出廢棄物之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共同投資
    ,或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聯合具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加入投資,所
    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員(以下簡稱清除、處理管理員):係指取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核發之甲、乙級廢棄物清除、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且受僱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業務之管理者。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款,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並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所引條次。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