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科技部科部前字第 1090049671A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立法總說明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訂定發布以來
,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為配合相關
法規鬆綁利益衝突關係規定,爰修正「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
法」第八條,明確定義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及其應迴避之範圍,由三親等
內血親或姻親,放寬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增訂第二項但書,就政府或公
股指派代表等人員之迴避,回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修正條文
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
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但屬政
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
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
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
、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依前項規定免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
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
係及免除之理由。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定義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及其應迴避之範圍,爰修正第一項,
    明文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內業務、需求、
    使用、承辦及監辦科研採購單位之人員,含主官(管);另參酌政府
    採購法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定利
    益衝突關係,由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修正為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鑒於上述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修正,係將原第四項有關公職人員利益
    迴避之免除,回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精神。爰參酌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若屬政府或公股派任者,非屬利益關係人之規定,增訂第二項但書,
    將該等人員予以排除適用。
三、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