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9月7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環字 第 1110029528B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 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前,應向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竹科管理局)申請
核准。其排放廢(污)水量增加或廢(污)水管線變更者,亦同。
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每日排放平均廢(污)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
二、廢(污)水水質。
三、廢(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有關設施圖說。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應設
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
前項容許標準由竹科管理局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