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5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人字第1130044431號函 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約用人員於本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約用人員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特別休假期日,由約用人員
排定之,約用人員得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行使特別
休假權利。
原在本會工作之派遣或承攬人員轉任且年資銜接未中斷之工作年資,得予
採計為特別休假年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顧及本會業務推動及育才留才之需求,放寬得予採計特別休假年資
    之對象,增列承攬人員,爰修正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