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 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80082076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5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
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
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
任。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主管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農業財團法人),其基金之
全部或一部係由公法人捐助或捐贈,目前該等公法人均屬農田水利會。考
量農田水利會具有相當公益性質,且所捐助或捐贈占基金之多數,為規範
其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適當比例,並將推薦之程序
、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推薦方式予以明定,以利農田水利會遵循,爰訂
定「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
式準則」,其要點如次:
一、主管機關應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
    薦之比例、計算及分配方式。(第三條)
二、公法人推薦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