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1074017329A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立法總說明

總統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作為設置農業科技園區之法源依據。而農業科技園區內所設置
之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為確保不因租售致影響園區之整體發展,爰
於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租售之相關規
定,如有違法租售或其他使用不當情形時,管理局得予以徵購,以遏阻所
有權人投機取巧、意圖壟斷或為其他不當之使用或不為使用,而有害園區
之發展。
為便於管理局執行徵購私有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爰依本條例第十三
條第三項之授權,並參考「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草案
」,作為管理局實施徵購之依據,共計九條,其重點如下:
一、得徵購私有廠房或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之情形。(第二條)
二、徵購後標的之處置。(第三條)
三、徵購價格協議不成之處理。(第四條)
四、徵購價格評議委員會之設置及組成。(第五條)
五、徵購程序、經費來源及原土地租約之終止。(第六條至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