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30082428A號修正發 布第16點、第19點、第20點,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六、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生活費之日支費數額,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支給。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
      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十九、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出國考察時,如有需要得派員隨同考察,其
      所需費用應在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並依所隨行對象相同限額內核實
      報支。
      前項隨同考察人數依下列原則派遣:
    (一)會務委員:會務委員出國人數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人;
          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不得超過四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不得
          超過五人。
    (二)水利小組長:不得超過當年度出國小組長數百分之十。
      未受政府補助款之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隨同考察人
      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限制,且不得超過十人。

二十、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書(格式如表二)
      ,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上傳至農
      田水利會人員出國計畫管考系統。
      農田水利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前一年度出國報告綜合執
      行情形表(格式如表三)報農委會備查。
      農田水利會審核第一項出國報告書,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格式
      如表四)項目辦理,並將經會長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農田水利
      會人員出國計畫管考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