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本會或所屬機關就國有研發成果相關收入應依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並於每季結束前將 應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收入,送本會統籌繳交。 本會或所屬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國有研發成果相關收入之分配, 應由機關研管小組依個案情況簽請首長核定。未設置研管小組者 ,由研管人員簽請首長核定。 第一項所稱其他有關人員,指媒合技術移轉之有功人員、協助研 究或技轉之人員、或研管人員。